会计人员责任及规避不当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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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责任及规避不当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责任及规避不当刑事责任 主讲:黄建军

本部分教学内容目录
第一章 会计法律责任
第二章 会计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第三章 会计刑事责任中的相关罪名
第四章 使用法律权利规避不当责任和解除处罚
第一章   会计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律责任概念
第二节   会计法律责任起因
第三节   会计法律责任形式
第一节    会计法律责任概念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念
二、广义和狭义会计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念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
二、广义和狭义会计责任
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责任。
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
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
具体包括:三方面:
①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③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第二节    会计法律责任起因
一、起因概述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
一、起因概述
会计法律责任的起因:
会计责任可能导致会计法律责任。
当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出现经营失败,存在会计差错、舞弊和违法行为,并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就会导致会计法律责任的产生。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
会计主体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信息虚假,其原因主要有:1.制度原因:即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脱离经济活动的现实,对现实发生的特殊经济行为约束失效而造成的。如对单位人员出差费用、招待费用、特殊奖励等,会计制度给予了更多的运用会计估计的权利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这些权利的运用会因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会计结果。2.过失原因:因会计人员没有完全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错误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过失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3.欺诈原因:即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因不良动机故意完全不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第三节    会计法律责任形式
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
就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对会计法律责任规定而言,其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包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
从我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
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如财政部门)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二、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经达到了 “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强刑事责任被认为是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民事责任
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
在这些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中,由于会计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顺理成章。
因此,在我国,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也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
本章案例一
【案情】王荣彬是四川达县人民银行国库科的会计复核兼票据交换员, 1993 年 5 月 7 日 ,他利用工作之便,截留上划库款 8.3 万元,并销毁了上划票据和报表,伪造银行“进账单”,以付款为由,将其转入他的弟弟王荣勇的存款账户上。为掩盖他的犯罪事实,他乘会计科无人,窜入该室,盗出作案的会计档案予以销毁。
为侦破会计档案的被盗,地、县有关部门立即成立了联合专案组侦破此案。专案组的调查,使王胆战心惊,他再次铤而走险,又寻机盗出与 8.3 万元贪污款有关的会计档案凭证予以销毁。经专案组的精心调查与清查账务,不仅查清了王荣彬贪污 8.3 万元的犯罪事实,连他在 1991 年 12 月 12 日 盗出账本做假账,截留上划款 7.89 万元的贪污罪行也败露出来。经检察机关批准,王荣彬被依法逮捕。
【解析】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企业正常运转的基本要素。公司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因此,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依法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
只有实事求是地把公司在某一段时间的经营状况通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反映出来,才能让股东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效益的好坏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案例二销毁“白条”票证 糊涂4人坐大牢
博白县教育局教研室4名干部对该室会计手中的“白条”忧虑重重,害怕露馅惹祸,竟指使有关人员将会计凭证一举烧毁。近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朱汝洪、卢小奎、陈业伟、赵彦生涉嫌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1999 年8月,朱汝洪任博白县教育局教研室主任后,组织人员对该室下属企业博白县教育服务部的会计账进行清算,经清算认为账目清楚,但存在“白条”的情况。
2000 年,在教研室主任办公会议上,大家就教育服务部 1995 年至 1998 年的会计凭证中存在“白条”现象,是否要销毁有关会计账、票证进行讨论。这次会议后,朱对“白条”深感不安,尽管这些“白条”都是他担任主任前的事情,可以说有“事情”也不是他的责任,但他唯恐被有关部门查出“白条”后遭重罚。
2000 年 11 月间,他指使分管教育服务部的副主任卢小奎组织人员销毁该部有关的账本和票据。后卢小奎纠集赵彦生、陈业伟一起将服务部 1995 年至 1998 年的会计凭证,分两次拿到该室办公楼后面的旧卫生间及水沟处烧毁了。
案例三 李树林故意销毁会计档案案
犯罪嫌疑人李树林,男, 34 岁,大学文化,原丘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1997 年9月至 1999 年8月,李树林在担任丘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财务人员赵某(另案处理)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贪污公款 9.3 万元。此案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丘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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