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第 16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读 主讲老师: 王敏 |
概念与特征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特征—新增: (1)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2)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
不属于政府补助的情况: (1)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2)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另外,税收优惠(直接减免、免征、增加计税抵扣等形式)不属于政府补助(只体现政策导向)。 |
【举例】2016年12月,甲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系对甲公司2016年执行国家计划内政策价差的补偿。甲公司A商品单位售价为5万元/台,成本为2.5万元/台,但在纳入国家计划内政策体系后,甲公司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户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3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2万元/台的补贴。2016年甲公司共销售政策范围内A商品1000件。 |
【解读】本例中,甲公司自财政部门取得的款项不属于政府补助,该款项与具有明确商业实质的交易相关,不是公司自国家无偿取得的现金流入,应作为企业正常销售价款的一部分(是企业商品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 贷:库存商品 2500 |
政府补助的分类(无变化)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
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无变化) 确认: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政策条件(政策规定)+使用条件(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计量:(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2)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
会计处理原则1(完善)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例1】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企业购置环保设备可以申请补贴。以补偿其环保支出丁企业于2008年1月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420万元的补助申请,作为对其购置环保设备的补贴。2008年3月15日,丁企业收到政府补助420万元,与日常活动相关。2008年4月20日丁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96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2016年4月丁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240万元。假定不考虑增值税。 |
(1)2008年3月1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420 贷:递延收益 420 (2)2008年4月2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960 贷:银行存款 960 (3)自2008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等) 8 贷:累计折旧(960/10/12) 8 |
②月末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420/10/12)3.5 贷:其他收益 3.5 (4)2016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2 累计折旧 768 贷:固定资产 960 768 =960/10/12 ×(8+7×12+4) |
借:银行存款 24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2 营业外收入 48 ②转销的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84 贷:营业外收入 84 84=420-420/10/12 ×(8+7×12+4) 以上会计处理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 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 |
承上例题,如果使用净额法: (1)2008年3月1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420 贷:递延收益 420 (2)2008年4月2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960 贷:银行存款 960 同时: 借:递延收益 420 贷:固定资产 420 |
(3)自2008年5月起,每月末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4.5 贷:累计折旧 [(960-420)/10/12] 4.5 (4)2016年4月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8 累计折旧 432 贷:固定资产(960-420) 540 432= 540/10 /12 ×(8+7×12+4) 借:银行存款 24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8 营业外收入 132 |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不符合补助条件),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净额法) 承上例,净额法下: 借:固定资产 √ 420 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 420 累计折旧 √ (补提折旧) 资产账面价值与与退款之差计入当期损益 |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总额法); 承上例,总额法下: 借:递延收益√ (贷方余额) 营业外支出 (差-超出部分) 贷:银行存款 √ 420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