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课件列表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课件章节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主讲老师:黄建军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专题内容
?专题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专题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专题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专题四、标的物检验
?专题五、违约责任
?专题六、所有权保留
?专题七、特种买卖

第一专题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专题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条文第一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条文第二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条文第三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条文第四条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
?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

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
?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条文含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作为合同
?成立认定文件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含义:预约合同

?实践中如何从形式和实质上来区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正式合同的合同。
?在民法发展史上,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需要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对预约合同理解:
?买卖合同本约:发生交货、付款的义务;
?预约合同:发生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不直接发生交货付款的义务。
?预约合同属于双方预约,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要求对方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权利,也都负有按照对方要求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因此属于双务合同。
?按照预约要求对方订立合同的权利,叫做预约权。
?这个权利在日本叫做预约完成权。

?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我国预约合同的效力,分为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的效力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要求对方订立买卖合同本约
?的权利(预约权),双方当事人都负有按照对方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
?第二个层次的效力是,我国预约合同当事人享有的预约权,性质上
?属于债权,属于是相对权,仅在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没
?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假设一方把预约合同约定的房屋卖给了第三
?人,预约合同的另一方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对方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裁判实务认可的预约权,也仅仅是债权。

?第三个层次的效力是,一方不按照预约合同的要求订
?立本约合同,即构成根本违约,同时成立法定解除权
?和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有选择权,或者根据合同法
?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或者
?按照第94条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解除预约合同
?并要求赔偿损失。

?深层次理解:
?鉴于预约合同的性质,不是直接发生交货付款义务,只是发生订立合同的义务,因此违反预约合同仅仅是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又叫机会损失,如预约合同约定房价每平方米三千,因对方违反预约合同,现在再与其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房价已经涨到五千,这个差额每平方米两千,就是机会损失、信赖损失。无论追究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均只赔偿机会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含义:缔约时无处分权——不能当然认定合
?同无效

?深层次解读:
?将来财产买卖。
?卖出时出卖人并不享有标的物所有权,是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再去购买已经被出卖的商品,这叫将来财产买卖。
?这是现代化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商事买卖合同,最大的优点:是使经销商可以追求所谓“零库存”,甚至“零成本”。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 条文含义:关于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

 本专题结束,谢谢 

写笔记
安全退出 如果您使用的不是IE浏览器,请在退出时注意点击安全退出

推荐辅助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