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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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讲解

(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2015年12月11日颁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档案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
(2)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2016年3月8日颁布。
一、会计档案概况
二、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的内容及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移交
会计档案的借阅制度
单位变更情况下的会计档案移交
其他规定
(1)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2)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管理会计档案适用 。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3)会计档案定义: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

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4)会计档案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及保管期限
 1.

会计档案的内容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
总账、明细账;
日记账;
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关于电子会计档案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1)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2)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科学有效: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3)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

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5)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6)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单位的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并且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
(1)定期会计档案举例(以企业为例)
期限10年的:非年度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期限30年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2)永久性保管的会计档案: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如何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

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3.会计档案的销毁(销毁程序)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

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

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期满但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

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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