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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讯
山东地税推12条新政:月营业额未超2万免征营业税
  • 时间:2014-08-16
  • 浏览次数:3570 次

山东省地税日前制定《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推出12条扶持举措,简政放权,提质增效,推进民营经济加速转型升级。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今日报道》报道,12条举措中,重点是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其中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措施还对安置军转干部、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其中,安置军转干部、家属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和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规定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人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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