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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资讯
山东: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8个行业
  • 时间:2014-04-11
  • 浏览次数:3158 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31号)的统一部署,为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整顿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依法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4年度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整治范围
(一)重点行业检查
1、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及相关建材生产企业;
2、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
3、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非金融企业“金融商品买卖”方向);
4、地方商业银行;
5、高污染、高能耗及产能过剩企业;
6、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7、汽车及零配件生产企业;
8、从事小汽车“油改气”改装业务的企业。
(二)区域专项整治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各市局选择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区域或行业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关注以下区域或行业:
1、虚开、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地区;
2、涉及农副产品收购、矿产品收购和成品油购销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及相关专业市场;
3、“营改增”试点行业较为集中的地区。
(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
由各级税务机关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税源分布、税源管理现状等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类别和税收风险类别等级因素,统一筛选纳入税务总局、省、市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内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二、专项检查年限
一般检查2012至2013年两个年度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有涉及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至案发年度或延伸至2014年。
三、时间安排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级国、地税稽查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计划自3月开始,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份)。各级税务机关统一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明确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
(二)检查实施阶段(4月至11月)。各级税务机关筛选确定检查对象立案检查,并对查明的涉税违法行为做出税务处理。各级国、地税局将选择共同管辖的部分企业,实施联合检查。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可在税务机关实施重点检查前自行组织自查自纠,向主管税务稽查部门报送《纳税自查报告》并及时补缴税款。
(三)总结整改完善阶段(12月)。各级税务机关针对税收专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征收、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并选择部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四、相关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一)对本次检查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在税务机关重点检查前进行自查自纠,并主动申报补缴各项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审核认可,根据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
(二)对重点检查过程发现并认定的涉税违法行为,将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范围内从严予以税务行政处罚。
1、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偷税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对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7、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征管法》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发票领购、开具和保管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罚款。
(三)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有权控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欢迎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协税护税,积极主动地通过电话、信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山东国地税网站等渠道向各级税务机关举报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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