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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
《财经法规》知识点复习: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 时间:2014-08-22
  • 浏览次数:18393 次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最初功能)

  2.支付功能

  3.结算功能(债务抵消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三)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四)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a.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b.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c.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d.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a.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b.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c.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e.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2.票据义务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六)票据签章

  1.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2.具体票据上的签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或本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预留银行签章)

  个人——签名或盖章

  (七)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为签发支票的单位和个人。

  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2.支票的特点

  (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

  (2)见票即付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同城或规定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4)使用支票没有金额限制

  (5)不能透支

  (6)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格式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a.表明“支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名称

  e.出票日期

  f.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授权补记事项

  a.金额

  b.收款人名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a.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b.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2.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3.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五)支票办理要求

  1.签发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它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2.分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的签发

  商业汇票的签发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a.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b.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承兑成立

  a.承兑时间: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b.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c.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d.退回已承兑的汇票:只有在其将已承兑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2.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利人和追索权利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但背书必须连续。

  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票据与其所表示的权利不可分割)

  1.背书的记载事项

  a.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

  b.被背书人名称——绝对记载事项

  c.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2.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a.附有条件的背书:根据规定,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b.部分背书:不得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3.禁止背书的记载

  a.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

  b.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为了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

  5.背书连续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6.法定禁止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保证的格式

  (1)绝对记载事项

  a.表明“保证”的字样

  b.保证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a.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b.被保证人的名称

  c.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未承兑)或承兑人(已承兑)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住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

  为背书人保证的,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票据债务的履行上处于同一地位,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限于确定的票据债务人,凡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一切票据权利人,均可依该保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4)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5)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四、信用卡

  (一)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按使用对象:单位卡和个人卡

  根据信用(信誉)等级不同:白金卡、金卡、普通卡

  按币种:人民币卡、双币种卡

  按信息载体不同:磁条卡、芯片卡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

  1.贷记卡——先消费后还款,享有一定的免息期,但存款无息。

  2.准贷记卡——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二)申领与销户

  1.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

  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

  2.何种情况下可以办理信用卡销户(7条)——了解,记住XXX45天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支付现金。

  (三)资金来源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结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四)使用的主要规定

  1.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2.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3.持卡人带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并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7.发卡银行对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

  (1)免息还款期待遇——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者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8.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

  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2.银行受理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兑的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5.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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