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规定,审计取证单主要适用于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时的汇总分析,也就是说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时,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并由证据提供者签字或者盖章。因没有细化到量,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对于“复杂”或者“数量较大”的衡量标准,以及对审计取证单和原始审计证据是否并存的理解产生一些分歧。
笔者认为,在规范审计证据和审计取证单的使用方面,应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应明确审计取证单属于审计证据的一种,只要审计取证单里陈述的事实,足以支持审计结论,便可单独作为审计证据来反映某个审计事项,不需要再附原始的审计证据资料。
其次,应积极响应无纸化办公的号召,针对审计证据较少的,可以复印原始证据资料,也可以直接在审计取证单上陈述事实,详细标明证据来源、日期、凭证号、内容摘要、金额、违法违规事实等要素,并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两者有一即可。对于审计数量较大的,最大限度地应用电子表格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形成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汇总表,不再复印账簿、凭证,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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