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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讯
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全国推行
  • 时间:2015-12-23
  • 浏览次数:16935 次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201512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据了解,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的,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已具备全国推行的条件。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推行后,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

《公告》对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码号码和编码规则作出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公告》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据悉,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和深圳市已自201581日起开展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的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纳税人已实现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公告》要求,非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12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1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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