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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动态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5-03-31
  • 浏览次数:10406 次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省以上驻泰单位:

根据《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5〕8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泰安市辖区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应按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15年7月1日至12月底。

三、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等。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会计人员应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新《预算法》、部门预算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会计人员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四、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县(市、区)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脱产培训(须经财政部门备案)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

为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和管理信息化水平,2015年泰安市市直全面推广网络教育(具体要求见附件1),隶属泰安市财政局管理的会计人员本年度选择市财政局指定的其中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注册学习。各县市区继续教育形式由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支持鼓励省以上驻泰企业(单位)、大中型企业、金融系统、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等统一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进行脱产培训。相关单位须提前向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报备,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会计人员脱产培训人数原则上应在50人以上。并且于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培训资料,包括培训人员名单等(见附件2)及电子版,到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驻泰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统计等专业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须由学校统一组织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须填写附件2,并附从业资格证书及学生证,规定时间是12月1日至20日)。

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应于本年度末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五、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数据导入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二)会计人员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属地财政局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予以补学,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三)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不断提高我市会计人员队伍素质。

(四)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于6月30日前,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报市财政局会计科,并于12月20日前,报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结。市财政局将对县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考核。

附件:1.泰安市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规定

      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注册表

      原文件下载

泰安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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