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电话:400-875-0266

继续教育导航
  • 济南
  • 青岛
  • 淄博
  • 枣庄
  • 东营
  • 烟台
  • 潍坊
  • 济宁
  • 泰安
  • 威海
  • 日照
  • 临沂
  • 德州
  • 聊城
  • 滨州
  • 菏泽
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签约制作家创作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4-08-08
  • 浏览次数:16331 次

青财教[2014]0005号

各区、市财政局、文联:
为壮大青岛市中青年文学创作队伍,促进文学精品创作,推动青岛市文学事业繁荣发展,市财政设立了“签约制作家创作补贴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签约制作家创作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14年3月23日


青岛市财政局签约制作家创作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签约制作家创作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用于壮大青岛市中青年文学创作队伍,促进文学精品创作,推动青岛市文学事业繁荣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由市财政拨付,市文联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包括签约作家生活和创作补贴、年度创作奖金、管理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青岛市文艺精品创作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
1.签约作家的生活和创作补贴主要用于签约作家每个月的
生活创作补贴支出。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补助,每季度发放一次;
2.年度创作奖金主要用于签约作家的年度创作奖励支出。
按照一、二、三等奖3:5:2的比例,分别奖励一等奖每人10000元、二等奖每人8000元、三等奖每人6000元,一次性计发。
3.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签约作品评审费、年中考核费、评审场地费、采风费、办公费等。按每人每年1.3万元的标准核算,由青岛市文联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 青岛市文联签约作家每批8-10人。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青岛市作家协会以上会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口的青岛市中青年作家(不含青岛市文联专业作家),可提出申请(具体条件见《青岛市文联签约制作家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1.签约作家申报采取作家个人报名,市作家协会、各区市文联(作协)推荐的办法。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青岛市文联签约制作家推荐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本人在省级以上文学报刊发表和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全部文学作品目录、代表作品原件3~5件、作品获奖和转载证明及其他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
2.青岛市文联成立签约制作家聘任评审委员会,按照聘任评审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文学作品进行认真审读评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拟聘任签约制作家人选。
3.对拟聘任人选经青岛市文联审核、研究确定后,在青岛市文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备案手续,签订签约制作家聘任协议书。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查实后,不再递补。
4.协议生效后,签约作家个人身份为“青岛市文联签约作家”,在公众场合或出版、发表、转载作品需要提供个人情况简介时,须标明此身份。青岛市文联可以使用签约作家的作品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上发表或者结集出版,不再另付稿酬。
第九条 签约作家聘任期限为2年。
第十条 合同期间,签约作家每人每年须完成以下最低创作任务。共分为七个类别:
(一)在省级以上文学期刊发表或者由正式出版社出版长篇小说1部。作品正在印刷者,可由出版社出具出版作品的证明。
(二)在省级以上文学期刊发表中篇小说2篇,或者短篇小说6篇,或者发表中短篇小说总字数10万字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诗歌30首,或者700行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散文20篇,或者总字数7万字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或由正式出版社出版报告文学作品13万字以上。
(六)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或由正式出版社出版儿童文学作品10万字以上。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儿童诗歌25首,或者总行数500行以上。低幼儿童文学体裁创作任务根据其创作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减少。
(七)完成签约主管部门交给的创作任务,总字数10万字以上。
凡完成以上任何一类中所规定创作任务的,均视为完成本年度创作任务。从事两种以上体裁创作的,须按签约体裁考核,其他体裁的创作,可作为年度创作奖评审时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签约期间,青岛市文联提倡和支持签约作家深入生活,进行文学采风,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签约作家参加青岛市文联统一组织的采风活动或执行市文联下达的采访采风任务,所需费用由青岛市文联从签约制作家专项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签约制作家其他形式深入生活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考核办法
(一)签约作家须每季度向青岛市文联提交一份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个人创作、学习和深入生活情况及重点创作计划。每年度末提供当年发表、出版的符合创作任务要求的全部作品样本。
(二)实施“两会一评”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签约作家创作情况调度评审会,及时掌握签约作家的创作计划和创作进度。年度末组织专家对签约作家完成年度创作任务和作品水平等情况进行审读评议,按照规定比例评出一、二、三等创作奖获得者。召开签约作家年度创作总结会,总结创作成果,加强文学指导,不断提高签约作家的创作水平和作品质量。
(三)为鼓励文学精品创作,签约期间,签约作家所创作的文学作品,如有一部中篇小说、或者两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或者三篇散文、或者五首诗歌(90行以上)被全国重要文学选刊和重要年度选本转载,视为完成本年度创作任务。如转载或者入选作品达不到以上数量者,按照1:3的比例计算篇数或字数计入年度创作量。入选其他省级以上文学选刊、年度选本的,按照入选作品的篇数或字数计入年度创作量。一篇小小说被重要文学选刊转载,视为创作一篇短篇小说。在全国重要文学期刊发表作品,按照1:2的比例计算篇数或字数。
(四)签约期间,签约作家获得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四大文学奖项的,视为完成2年创作任务,并给予2年创作一等奖,签约期满后可以继续签订协议。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泰山文艺奖(文学创作奖)”或其他省级以上重要文学奖项的,视为完成本年度创作任务,并可获得本年度的创作一等奖,协议期满后符合年龄条件者,可优先续签协议。获得其他省级以上文学奖项的,按照获奖作品的篇数或字数计入年度创作量。
(五)青岛市文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签约作家提前解除签约协议,下一届不再续聘:
1.一年内未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最低创作任务者;
2.一年内未在全国重要文学期刊发表作品,或者作品未被全国重要文学选刊转载,或者未入选重要年度选本,经专家评审确认作品水平一般者;
3.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青岛市文联统一组织的文学活动,或者不执行青岛市文联下达的专题创作任务者;
4.半年以上不与青岛市文联联系、不提交创作情况,或者签约期间户口迁出青岛者;
5.违反青岛市文联章程和有关法规,造成不良影响者;
6.凡涉及刑事犯罪,自被拘捕之日起自动终止签约协议。
(六)在签约期间与青岛市以外地区、单位签订签约制作家协议者,须解除签约协议。
(七)有下列情况,签约作家可以与青岛市文联解除签约协议:
1.青岛市文联没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2.青岛市文联侵犯了签约作家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市文联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市财政将会同市文联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4月22日。

显示全部
分享到: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