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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 时间:2014-08-03
  • 浏览次数:17080 次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文件

淄银发〔2013〕19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淄博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淄博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淄博分(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淄博市分行,齐商银行,省农信联社淄博办事处: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3号)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在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中的相关职责,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为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该项工作开展,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中心支行行长张光森

  副组长: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洁

  成 员:货币信贷管理科科长 葛大江

  会计财务科科长池晶

  营业室主任 傅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货币信贷管理科,葛大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人民银行各支行、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管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联系。

  联系人:冯泉,联系电话:3187702。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3号)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2013年1月30日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提高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水平,根据《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的,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监管期限自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至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为止。

  第四条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商品房预售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货币信贷工作的副行长担任,货币信贷、支付结算、营业室等专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部门,设在货币信贷部门,货币信贷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备案管理工作。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营业室具体负责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备案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备案管理

  第五条预售人应当在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商品房预售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后2个工作日内,报预售人所在地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当地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应督促预售人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项目土地使用证明;

  4.项目准许开工证明等材料;

  5.拟设定为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及开户银行网点名称(需加盖预售人、开户银行网点印鉴);

  6.当地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自预售人提交备案材料齐全之日起,当地人民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向预售人反馈备案结果。

  第七条符合备案条件的,当地人民银行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进行备案,并向预售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备案通知书》(见附,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第八条同一预售人以每幢楼为单位与监管机构、多家银行同时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当地人民银行在通过备案后应为每家开户银行分别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九条《备案通知书》一式三份,开户银行、预售人各留存一份。当地人民银行留存一份。

  第十条预售人应自收到《备案通知书》之日的次月起,每月10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建设项目工程进度、销售情况及银行出具的预售款收缴、支出对账单。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开户银行凭当地人民银行出具的《备案通知书》确定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开户银行应在专用账户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内,因特殊原因,经预售人、监管机构、开户银行协商一致后,确需设立新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为预售人设立新的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内,设立新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督促预售人在新的专用账户设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预售人、监管机构、开户银行三方同意设立新的专用账户的证明材料以及新的专用账户的户名、账号。

  第十五条同一预售人与监管机构、同一开户银行就多幢楼分别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可以申请使用同一专用账户。预售人与监管机构、开户银行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后,需按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专用账户的资金收支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备案终止

  第十七条预售项目已竣工验收备案的,预售人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监管机构、开户银行、预售人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终止监管协议书》,撤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第十八条开户银行应当督促预售人在《商品房预售款终止监管协议书》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当地人民银行,当地人民银行收到预售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终止监管备案。

  第十九条开户银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专用账户的终止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开户银行未向人民银行备案即开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由当地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开户银行违反专用账户管理规定的,由当地人民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根据《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开户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由当地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由当地人民银行责令追回款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直接负责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文昌湖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备案管理及专用账户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淄川、临淄、博山区支行经淄博市中心支行授权,开展各自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备案管理及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高青、桓台、沂源县支行可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相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心支行(支行)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备案通知书

银房监管备〔  〕第  号

  预售人全称与银行名称、监管机构名称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合同号)及相关材料已按要求向人民银行提交,符合《淄博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予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心支行(支行)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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