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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
关于启用新版会计证书的通知
  • 时间:2013-11-04
  • 浏览次数:2972 次

鲁财会〔2013〕35号

各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水平,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财会〔2013〕9号)和《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1月1日起,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证书使用范围

新版证书在全省(不含青岛市)范围内使用,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颁发。对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直接颁发新版证书,已持证或外省调入会计人员需换领新版证书。全省已持证人员换领新证工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会计人员换证时应按要求完成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换证期间旧版证书仍然有效。

二、具体换领方法

(一)对通过考试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会计管理机构应对填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并验证考试期间采集的身份证、指静脉和抓拍图像资料。证书“封二”照片采用考试时现场采集的照片信息。

(二)已持证会计人员换领新版证书,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填写并打印《会计人员定期换证登记表》,由本人携带旧版证书、身份证原件、《会计人员定期换证登记表》及发生变化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原证书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换领新版证书。新版证书照片信息当场采集并打印到证书上,同时采集持证人的指静脉信息。

(三)外省调入我省的会计人员,应在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省调出登记表,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属于企业的)复印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索引页、本人页的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原件、复印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换领我省新版证书。新版证书照片信息当场采集并打印到证书上,同时采集本人的指静脉信息。

(四)因证书遗失或损毁需重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我省持证人员,应当在“山东会计信息网”或所属市会计信息网站履行公告程序,填写并打印《会计人员证书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新版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予以颁发新版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会计人员准确了解启用新版证书工作的相关政策,按时换领新版证书。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业务能力强、有高度责任感的人员负责颁发新版证书工作,严禁附加其他换发条件,确保换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认真采集并核实本区域内会计人员信息,完善信息库,为加强会计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鼓励有条件的会计管理机构主动到会计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开展服务。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版证书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新版证书颁发、定期换证、补发、调转、库存等台账,并于每季度终了3日内报送新版证书使用情况。颁发新版证书时要收回旧版证书。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库存的旧版证书进行登记、造册、封存,并上缴省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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