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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讯
消费税资源税将成地方主体税种
  • 时间:2014-11-17
  • 浏览次数:16233 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西安先后组织召开了《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研究——消费税纳税环节及收入归属问题》调研交流座谈会和煤炭资源税改革政策研讨会,探讨相关议题。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原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逐渐转型为央地共享的增值税,同时受房地产行业下滑影响,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规模也面临缩减,地方财政的压力不断增大。

消费税是我国第四大税种,现在全部归于中央财政。将这部分税收划归地方,被认为是弥补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主要途径。而对于欠发达地区政府而言,资源税将被定位成重要税种。

消费税被寄予厚望

财政部相关人士称,成为地方主体财源的税种应具备以下特性:一是税基较宽,税源丰富,且具有增长潜力;二是在收入和地区产业结构方面具有较强的调节性;三是在税收制度方面严密规范,透明度高,便于征管。而消费税具备了上述几个条件。

财税界人士也一贯认为,地方上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让消费者手中的货币成为生产和投资的指挥棒,从而实现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换、扩大消费的目的。同时,消费税还可以很好地发挥有针对性的市场调节功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称,消费税征收对象中,烟酒油车这四类商品都是高耗能、高污染或者高消费的,今后消费税要强化调节作用,势必加重这些产品的税负。

以烟草税为例,“以税控烟”依据了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提高卷烟消费税税负,进而提高卷烟价格,从而减少消费量。

据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胡德伟测算,每包香烟增加一元的烟税,可引导410万人戒烟,可挽救100万人的生命,同时政府税收也能增加854亿元。并且,由于低收入人群的价格需求弹性较高,加税更能促使该群体戒烟或少吸,省下来的开支可增加家庭教育医疗等投入。

然而,中国执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有多年,但国内的吸烟率和烟草销售额双双不降反升,控烟成绩在所有缔约国中排名落后,而目前中国卷烟零售价和税率又低于国际水平,因此,一些专家认为加税加价空间较大。

今年10月15日,在莫斯科举行的《公约》缔约国第六次会议上,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各国,烟草消费税应占烟草制品零售价的70%以上。而胡德伟等许多学者经过测算认为,中国烟草消费税的实际税率为40%左右。

为此,10月22日,烟草部门与控烟人士召开了一次内部研讨会,就税率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与会双方确认,如果按照世卫组织的计算口径,在剔除增值税、所得税、城市发展及教育附加税等其他税收后,中国烟草制品实际消费税税率在40%~46%之间。

控烟专家们表示,只有就真实的卷烟税率达成共识,才能确定加税的必要性和幅度,也才能形成正确的控烟决策。

消费税或改征零售税

此前有报道称,消费税改革方案在今年年中已经上报国务院,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环节、扣除政策、纳税评估等将进行调整。比如,对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和其他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将剔出征税范围。

不过,也有不少专家持有不同的看法。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表示,现在的消费税是有选择性的税,主要集中在高端、奢侈品、烟酒等商品。只有将其改成一般性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这种税才有可能成为地方的真正主体税种。

根据财政部数据,2013年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8231亿元,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比7.4%;当年部分收入已汇入增值税之后,营业税实现收入仍达到16620亿元,占比15.04%。可见,国内消费税离地方主体税种仍有差距。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林江也称,针对特定商品的消费税,收入功能有限。消费税要想变成地方主体税种,可能要扩大税目范围,变成一种针对普遍商品普遍征收的一种“零售税”。

据财政部门“构建地方税体系”课题组相关人士介绍,未来在“营改增”完成之后,地方税种体系的改革设想可能涉及零售税、资源税、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一系列专项税种等六大层面。

其中,第一课题便是设置地方财政的首要税种——零售税。这项改革又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消费税扩围。目前中国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仅为传统的货物项目,“十三五”期间消费税征税范畴将考虑覆盖到食物制品和生产资料。二是将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变成在零售环节征收,而消费税也因此更名为零售税。在“十三五”期间,烟、酒、成品油、汽车等部分行业将先行探索改征零售税,车辆购置税也将并入到零售税中。其他行业的消费税转零售税,则要到2020年以后可能才会实现彻底转换。

记者了解到,零售税的推进切入点,定位在目前消费税中适合地方政府管理,适合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烟、酒、成品油、小汽车、金银首饰及钻石等税目,未来一段时间内,这些税目可以覆盖国内销售税税额的95%以上。

目前,“营改增”尚未完成,营业税仍是地方税主体税种。上述课题组相关人士透露,零售税改革将采取过渡性措施,“其中一个过渡办法,是在过渡期将车辆购置税先交给地方。”待“营改增”全部完成后,再将消费税现行税目转变为零售税,并完全取代营业税的主体税种地位。

资源税将成重要补充

上述课题组相关人士还表示,地方税种体系改革的第二项课题是将欠发达地区省一级政府的重要税种定位于资源税。与这一重要角色相匹配,除煤炭资源、铁矿石等矿产品实行从价征收改革外,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还将扩围,“十三五”期间可能将推动水、森林、草场等非矿产资源纳入到资源税中。

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明确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定率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根据通知,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至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据悉,在清理涉煤收费的基础上,山西已经完成相关摸底调查工作,并拟定了《煤炭行业清费立税工作实施方案》,形成了煤炭资源税改革后的税率、分享比例、使用方向和支出安排等方面的初步意见,其税率不会超过8%。

其他煤炭省份也在积极制定实施方案,其中,河北、山东、湖南等省财税部门都集中到煤炭企业实地调研,进行涉煤税费负担摸底调查和收入分析测算工作。

贵州则从去年就密集摸底煤炭企业情况。今年10月,贵州省财政厅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88个县及省属煤炭企业填报2013年和2014年1~9月煤炭产销及税费情况,并测算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率和适用税率,已经拟定《贵州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代拟稿)》、《贵州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草案)》。

贵州省是煤炭资源相对富集的省份,煤种齐全、煤质优良,煤炭资源保有储量达549亿吨,居全国第5位。但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看,贵州资源税收入不足5亿元,占一般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非常小。煤炭资源税可以增加该地区的财政收入,即使按照5%的中间数征收,贵州财政收入也将增收大约20~40亿元。

上述课题组相关人士还透露,市县一级政府主体税种的设置将着眼于房地产行业。目前房地产行业的各项税费面临合并,将来主要保留流转环节契税和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这是方向,但目前将它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条件远未成熟,只能把它作为潜在的主体税种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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