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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讯
我国 “营改增” 迎收官 步伐或放缓
  • 时间:2015-06-06
  • 浏览次数:16145 次

源于2012年1月1日由上海开始试点实施的“营改增”,今年迎来收官之年。近期,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在2015年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

据悉,今年年初,财税部门相继同不动产、金融业等相关行业召开座谈会,研究“营改增”方案。有消息称,目前尚未纳入改革范围的四个行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型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于6月底全面公布。

“营改增”全面完成步伐或放缓

在5月19日举行的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论坛上,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表示,“房地产税在2017年正式推出的可能性罩上了一层雾气,因为直接税推进缓慢,‘营改增’出现放缓的可能。”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也指出,如果总是这样拖泥带水,财税改革时间表将面临较大考验。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营改增”属于间接税改革,它一方面扩大了增值税的覆盖面,优化了我国流转税的结构,另一方面也使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被削弱,所以需要培植新的地方主体税种,以弥补营业税退出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以保持地方财政的相对稳定,而房地产税被认为是最适合地方征收的主体税源之一。

张广通指出,房地产税属于直接税范畴,而目前关于房地产税的性质及征收从理论界到实际工作部门、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民众都有许多争议和顾虑,比如,如何向居民居住用的存量房征税,如何处理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如何解决税少费多的问题,如何理解土地公有制与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房地产性质问题,如何处理商品房与多种形式的政策房的税负平衡问题,如何处理多种房地产税税种的合并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决定了房地产税的立法必定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张广通认为,到2017年之前完成房地产税的立法毕竟是一个远景规划,实际推进过程阻力重重、充满变数,云遮雾绕是可想而知的。如果房地产税的出台速度不尽人意,那么间接税的改革速度也会受到影响。因为“营改增”是以间接税的大幅度减税来支持经济发展的,而在没有新的直接税改革积极跟进的情况下,培植新的地方税主体税源、减政放权、清理税外乱收费、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等一系列问题都会遇到阻力。不过,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财税改革也面临难得的机遇,上述难题有顶层设计作后盾,也不是不可解决的,雾气会有,阳光总会出来,保持改革的定力和毅力,不急于求成、不毕其功于一役也是很重要的。

来自基层的山东济南市地税局稽查局干部潘洪新向《财会信报》记者表示,“营改增”的步伐确实有放缓的迹象,现在各种说法都有,但始终没有官方的一个权威的时间表。他认为,这样的情况非常正常,因为“营改增”已到了攻坚克难的时候,各方在博弈、角逐,甚至于阻碍或反对剩余行业“营改增”。原因很简单,“营改增”后会直接或间接增加他们的税负。支持“营改增”的,认为增值税税制更合理,认为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作为一种流转税存在,人为地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使增值税不能完全达到设计的目的。但是,时间放缓,并不等于“营改增”的步伐要停止,“营改增”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宜较快推进,否则会造成税制的混乱,影响税收秩序,影响税收征管。

房地产业、金融业方案或同步出台

待改的四个行业中,金融业被认为最难改,因为其包含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多个行业,业务构成复杂。据外媒援引消息人士称,中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拟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税率确定为6%。报道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营业税基本一致;借款利息暂不允许抵扣;新增不动产进项可以抵扣,试点初期分年度按5%比例抵扣,剩余部分流转下期抵扣;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

然而毕竟还有四个行业,从时间上看,相对来说也会有先有后。张广通对此认为,上述四个行业是紧密关联、环环相扣的,单兵突进的改革不如同步改革更有实效。

他具体解释道,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实际上是一回事,从建筑到销售到居住和使用,是房地产业的一个完整链条。房地产业是产业关联度很高、物资消耗最多的基础产业,实行“营改增”能有效降低其实际税负,也能对降低房价和房租、促进房地产业平稳较快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房地产业“营改增”,不仅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行业实际税负,避免重复征税,还会对其他关联行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带来很大好处。房地产业也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贷款利息支出较多,要减轻房地产业的税负,金融保险业实行“营改增”又是重要前提。金融保险业属于服务密集型行业,业务内容和业务流程都比较复杂,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和枢纽,对各行各业都有重大影响,如何实行“营改增”需要进行精细的政策设计,行业内部为了适应“营改增”,也要进行积极的业务流程再造和内部系统改造,这都需要充足的时间和事前准备。

他表示,总体来看,房地产业(含建筑业)、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方案会同步出台,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步伐倒是可以适当放慢一些。

而记者在此前采访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时,他曾表示,相对来说,生活服务业的改革较其他行业简单些,可能会先行一步,而建筑业、房地产业与金融业因各自的特点可能会稍晚些进行。

潘洪新则认为,目前四个行业“营改增”的难点所在,一方面是技术问题,另一方面是利益问题。技术问题方面,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不动产销售,既要征营业税,同时还要征土地增值税,从原理上来看,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没有多大区别,那么,“营改增”后,是不是还要保留土地增值税呢?他认为应该取消,否则税制过于复杂,同时增加了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担。利益问题就是“营改增”后,有的行业会出现税负增加,已经改征增值税的一些行业,在改的时候,也曾提出税负增加的问题,但明显没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叫的“响”,原因是这两个行业有自己的特殊性。如建筑业,大量的劳务成本,如果不能抵扣,那么税负就要增加;另一方面,一些分包的项目可能用假发票虚增成本,但“营改增”后,这个办法失效了,税负自然要增加。但这些是没有办法摆到台面上去说的,所以,只能找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去延缓“营改增”的进程。

“营改增”后并非所有行业都能降税负

有业界人士表示,“‘营改增’的目的是通过抵扣,实现改变重复征税的目的,‘营改增’现在已经变成减税的一种方式,‘营改增’只是增值税改革的一步。”但同时有调查发现,提前一步实施“营改增”的物流业正面临普遍性的税负增加。据了解,在海陆空三种运输方式中,公路运输占到我国货运7成以上的运量,随着“营改增”扩大到物流企业,7成以上运量都出现了税负上涨的现象。

对于增值税改革的步伐问题,张广通认为,各行业实行“营改增”的步伐有多快、实施效果是否符合事先设计,除了制度设计是否周密科学以外,税收征管工作能否紧密跟进是重要一环。只有税收征管漏洞得到有效堵塞,财政收入流失和违法乱纪得到有效控制,“营改增”试点才能走上正式实施的轨道,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就是对增值税的再次改革问题,比如多档次税率的调整和压缩问题,进项税抵扣范围的合理扩大和规范化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使用方式的转型升级问题,增值税与消费税关系的调整问题、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问题等,要先在法规范围内对细节进行完善。第三步才是增值税、消费税等的立法问题。

而在稍早前就有关财税体制改革的问题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表示,“营改增”全面完成后即可启动增值税立法工作。

在谈到有的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时,张广通表示,物流行业“营改增”后适用11%的低税率,已经考虑到了其营业税税负和进项税抵扣偏少的问题,但“营改增”并不等于每个行业税负都会降低,因为不同行业和企业在同一时间段的抵扣项目是有差别的,这一段抵扣少并不等于下一段抵扣也少,这一段抵扣多并不等于下一段抵扣也多,每一阶段抵扣量取决于企业的进项购进和消耗策略,所以不能以本阶段实际税负是否下降作为“营改增”是否公平合理的评判依据。另外,不同行业的成本有机构成不同,其进项在销项中所占比重也有差异,这已经在增值税税率的差异上显示出来了,为了重点支持某些行业的发展,国家还可以通过其他政策来给这些行业以支持,不能全靠减税。增值税属于间接税,税负可以通过价格的变动向下游转嫁,所以对企业的影响是有限的。

张广通指出,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名义税率与世界各国相比较,并不是最高的,但进项抵扣范围较窄,使得企业或行业的实际税负偏高,这也是客观实际,应通过加快“营改增”及其他税制改革步伐,合理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和清费立税等来解决,相信这些问题在“十三五”期间会有较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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