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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 时间:2014-08-08
  • 浏览次数:16889 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设区的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经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款: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3.企业停产超过一年、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4.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纳税人申请减免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其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享受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企业自用的土地,不包括企业出租的土地。

三、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向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3.企业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4.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

5.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和土地闲置不用的说明;

6.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应提供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应于次年5月31日前向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资料。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注明核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可在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发生当年向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申请困难减免。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纳税人。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条件认定等有歧义的税收减免事项应当采取集体审议方式,集体审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市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减免税批准通知或不予审批通知)。

五、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台账,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困难减免税审批情况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将对减免税审批情况进行抽查。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5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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