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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四审 明确地方举债资金用途
  • 时间:2014-08-30
  • 浏览次数:16329 次

去年底审计署地方债审查结果公开以来,地方债务问题引发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在整个预算法修正审议过程中,涉及地方债务管理的内容修订也是一波三折。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于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完毕,或将于31日表决。

25日公布的四审稿,和此前的三审稿相比,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其中涉及地方债部分的改动相对较多,并引发了广泛讨论。

“未来地方债将与财政收入和支出一样,全部纳入预算,一并提交人大审议,并且会成为人大监督的重点。”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财税专家叶青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监督重点

四审稿第十四条第一款称: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其中,“并对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是四审稿新增内容。

叶青告诉本报记者,这样的表述意味着,未来税收的审核可能会慢慢放松,因为税法越来越清楚。审核的一个重点是支出,特别是三公支出;另一个重点就是地方债务。

去年年底,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结果报告称,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万亿元。

审计发现,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部分地方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程度较高,部分地方和单位违规融资、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

北京、重庆、贵州、云南、湖北、上海、吉林等地债务压力最大,总债务率均超过80%,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70%。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告诉本报记者,比数据本身更严重的是,连地方债的基本信息都没有,不知道具体规模有多大,无论对决策还是管理都非常不利。

今年4月30日,国务院通过并印发《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此后,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告诉本报记者,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没有公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时,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对于是否适当放开地方债务存在不同意见;此后的二审稿中对地方债有了一定表述,但细化程度有限;直到三审稿,才有了较为成熟的表述,对地方债融资主体、融资规模、融资方式,以及举债的程序等都有了一些要求;四审稿围绕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等问题再次完善。

明确举债债务用途

与现行预算法相比,四审稿对地方政府发债以数倍的篇幅作出诸多具体规定。

现行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草案四审稿修改为,“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同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此外,在部分“开闸”地方发债的同时,严格防范债务风险扩张成为重点,地方政府举债得来的钱具体花到哪里,也有明确规范。

四审稿指出“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提出“公益性资本支出”是为了对地方债从严从紧管理,资本支出是与经常性支出相对、能够形成资产的那些支出。比如,修路、修桥等基础设施建设等。

过去,地方债券是地方债务的表现形式之一。除此之外,还有政府通过其他平台融资,比如通过公司运作方式、向银行借款等。由于中央对地方自主发债管控很严,而地方政府在改善民生和经济发展中需要的资金,就必须通过其他平台融资方式来实现,这些所谓的“后门”就成了腐败和寻租的温床。

刘剑文对本报记者说,新的预算法通过后,意味着地方债券自发自还全面放开,以此实现“开前门,堵后门”。

“如果湖北要发地方债,我估计每年会在150亿元,能给武汉100亿元左右,武汉目前在建的桥、铁路等才有可能较快完成。”叶青告诉本报记者。

杨志勇认为,地方债自发自还“松绑”对解决地方政府的债务有一定作用,但目前的种种规定是针对债务的增量,现在的问题是存量很大。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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