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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动态
沂源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0-07-23
  • 浏览次数:11494 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0〕7号)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淄博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淄财会〔2020〕2,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全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免费在20207月1日至202012月底参加继续教育。

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员之前未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通知已在山东会计信息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会计管理”专题、淄博市财政局—“会计管理”专题发布)

二、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知识。

除以上内容外,企业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制度办法等。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每学时折算3学分。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前,各级各单位不得组织面授培训。

1、学员参加网络培训,须从沂源县财政局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中注册学习。

2、中央或省属驻沂源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学员进行面授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培训前应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师资等材料向财政部门备案。学员涉及沂源县的,向县财政局备案;学员跨区县的,向市财政局备案。

3、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记录登记

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个人申报后由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1.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1)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学员,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统一登记。

2)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继续教育由沂源县财政局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应于各区县继续教育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

3)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待培训结束后,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学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5天内完成登记。

2.学员个人申报后由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学员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信息采集所属区县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系统访问路径:(1)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2)山东会计信息网—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四、组织实施

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网络培训学习为主。沂源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山财培训网(http://www.1k100.com)注册学习。累计学习达到60分以上,并参加考试合格,即为完成网络学习。

五、培训管理及要求

(一)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于2020年12月底结束,费用由县财政列支,会计人员免费学习。

补学以前年度(含2019年)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予以补学,学时按照原规定执行,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

(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于2020年12月底之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沂源县财政局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三)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不断提高我县会计人员的队伍素质。

     咨询电话:0533—3237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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