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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动态
莱芜关于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 时间:2014-03-06
  • 浏览次数:3579 次
各区财政局,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水平,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财会〔2013〕9号)、《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关于启用新版会计证书的通知》(鲁财会〔2013〕35号)有关要求,2013年12月份我市已正式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定于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旧证换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证书使用范围
新版证书在全省(不含青岛市)范围内使用。对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直接颁发新版证书,已持证或外省调入会计人员需换领新版证书。全省已持证人员换领新证工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会计人员换证时应按要求完成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换证时需完成2012年度、2013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在以后年度进行补学)和个人信息采集工作,换证期间旧版证书仍然有效。
二、颁发及换领方法
(一)颁发新版证书方法。
对通过考试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会计管理机构应对填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并验证考试期间采集的身份证、指静脉和抓拍图像资料。证书“封二”照片采用考试时现场采集的照片信息。
(二)换领证书方法。
1、已持证会计人员换领新版证书,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填写并打印《山东省会计人员定期换证登记表》,由本人携带旧版证书、身份证原件、《山东省会计人员定期换证登记表》(一式两份)及发生变化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证书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换领新版证书。新版证书照片信息需当场采集(会计人员也可自带近期宽114像素*高156像素免冠一寸电子版彩照)并打印到证书上,同时采集持证人的指静脉信息。
2、外省及青岛市调入我市的会计人员,应在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外省调出登记表,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属于企业的)复印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索引页、本人页的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原件、复印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换领我省新版证书。新版证书照片信息当场采集并打印到证书上,同时采集本人的指静脉信息。省内(青岛除外)调转人员,不需办理调出,持会计证、身份证、《山东省会计人员定期换证登记表》(一式两份)及上述工作或户籍证明到调入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及换证。
3、因证书遗失或损毁需重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应当在当地报刊上(暂定《莱芜日报》)履行遗失公告程序,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填写并打印《山东省会计从业证书补办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新版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予以颁发新版证书。新版证书照片信息当场采集并打印到证书上,同时采集本人的指静脉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会计人员准确了解启用新版证书工作的相关政策,按时换领新版证书。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业务能力强、有高度责任感的人员负责颁发新版证书工作,严禁附加其他换发条件,确保换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认真采集并核实本区域内会计人员信息,完善信息库,为加强会计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四)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版证书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新版证书颁发、定期换证、补发、调转、库存等台账,并于每季度终了3日内报送新版证书使用情况。颁发新版证书时要收回旧版证书。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库存的旧版证书进行登记、造册、封存,并上缴市财政局会计处,由市局统一上缴省财政厅。
(五)各部门、各大企业要积极组织本部门、单位会计人员完成换证工作。对会计人员数量较多的部门、单位批量受理换证工作,集中收取旧版证书、采集个人照片及指静脉信息,集中发放新版证书。市级管理的会计人员换证到市行政服务大厅财政窗口办理,各区管理的会计人员换证到各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办理。市级联系电话:8891219、6222290;莱城区联系电话:6172115;钢城区联系电话:6880964;高新区联系电话:886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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