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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4-08-08
  • 浏览次数:16404 次

青财资[2014]0024号

各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资产管理体系,推进基层社会管理长远发展,按照《中共青岛市委关于加强基层建设深化“六小六大”工作的意见》(青发[2014]7号)部署,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界定城市社区国有资产的范围
城市社区国有资产,是指城市社区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由各级政府拨入的资金,用财政资金购置或从政府部门调入的资产,以及社区居委会接受社会捐赠的房屋、办公设备、活动设施等资产。
    二、进一步健全城市社区资产管理体制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城市社区国有资产应建立“区市财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级监管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实现对社区资金、资产和资源的全覆盖、全过程管理。各区市财政部门对城市社区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城市社区资产进行登记入账、财务核算,并对社区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城市社区对资产拥有使用权,具体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及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三、建立完善城市社区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各区市应加强城市社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重点环节的制度建设,使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据可查,逐步建立完善城市社区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各区市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社区实际,制定社区资产配置标准,均衡、优化社区资产配置,规范新购资产政府采购程序,堵塞社区资产购置环节管理漏洞。
    四、加强对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重点环节审批管理
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对财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资产管理职责及审批权限进行明确,严格按权限和程序办理资产审批事项。社区新购的资产应及时登记入账;规范资产调拨手续,接收市级部门对社区调拨的资产,应根据调拨审批文件等资料及时登记入账;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处置事项应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五、全面推进城市社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各区市应充分利用“青岛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社区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在原“区市—街道”两级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在街道下增设“社区居委会”管理层级,将社区资产纳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区市、街道对社区资产的实时动态监管,促进社区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此项工作将作为2014年全市财政资产管理工作重点,纳入市对区市的年度资产管理考核。
    六、组织开展城市社区资产清查工作
家底清晰是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资产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各区市应在2013年城市社区资产管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本区市社区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实物,核对账目,规范台账,彻底摸清、摸实家底,理清产权关系。对未办理调拨手续的资产,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调拨手续,确保账实相符;对未确权的房屋资产,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核实价值,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保城市社区资产的完整性。建立城市社区资产定期盘点制度,防止前清后乱。社区资产清查工作由市财政局另行布置。

青岛市财政局
201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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