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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动态
青州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 时间:2015-07-04
  • 浏览次数:9440 次

青财会字(2015)3 号

各镇、街道、园区财经中心,各单位、企业,各驻青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和《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权限属于青州市财政局的在岗和不在岗的会计人员,都要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形式

今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使用“山财培训网”学习平台(网址:www.1k100.com),实行网上教育形式,持学习卡上网学习。网上培训采取菜单式学习,学员在完成必学课程(不少20学时)后,可根据个人需要选修其他课程,累计学习达到24学时,参加网上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即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会计人员由单位统一持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到办事中心财政局窗口集中领取学习卡。会计人员报名表应列明本单位会计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会计证号,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会计人员由本人持会计证到办事中心财政局窗口领取学习卡。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等。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财政绩效评价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小金库”治理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培训费、差旅费、接待费等财会业务的相关制度办法等。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四、培训时间

网络继续教育时间: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

五、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规定

(一)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录取文件为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考试的,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包括专科)学位或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专业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时间或课题结项通知书时间为准;无正式文件也无结项通知书的,以课题核心内容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需在文章中注明来自课题);以上条件均不符合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至第三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六、注册登记

1、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会计人员由单位统一将会计人员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和2015年继续教育考试合格成绩单一并送到青州市人民办事中心财政局窗口注册登记。其他会计人员同样办理。

2、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在规定时间段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青州市人民办事中心财政局窗口审核确认注册登记。

七、注册登记时间

注册登记时间截至到2015年11月30日。

八、其他要求

1、会计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当年度免费学习;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2、2015年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3、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经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分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办事中心窗口联系电话:3889795,联系人:徐婷婷,陈骜。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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