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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动态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0-04-23
  • 浏览次数:16416 次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07号)有关要求,经与市人社部门沟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2020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之前未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具体通知已在临沂市财政局—临沂财会信息网专题网页—“通知公告”栏目发布)。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间及学分

我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1231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的学习按照人社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三、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以现行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为基础,按照适用有效、按需施教的原则,分类别、分层次地进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身行业类别和职称层次选择学习内容。

(一)企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知识、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等。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作为重点学习内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知识、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制度办法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重点学习内容。

(三)农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涉农法律法规等作为主要内容。

(四)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除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科目培训外,还应按照人社部门要求参加公需科目的培训。有关公需科目培训的详细信息请登录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sj.linyi.gov.cn“文件通知”栏目,查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以网络培训为主要方式。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每学时折算3学分。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前,任何单位不得组织面授培训。

(一)经统一招标,山东财经大学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被确定为我市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临沂财会信息网(http://czj.linyi.gov.cn/ckxxw.htm)“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栏,选择山东财经大学或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进行学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度只能选择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注册学习,累计学习达到60学分以上,并需参加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山东财经大学客服电话:4006186755;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客服电话:4009005955

(二)各县区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会计人员进行面授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培训前应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师资等材料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三)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一)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1.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省财政厅统一登记。参加市骨干会计人才培养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市财政局统一登记。

2.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财政部门进行登记,登记需于继续教育结束后15天内完成。

3.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待培训结束后,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培训人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本人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系统访问路径:临沂市财政局网站—“临沂财会信息网”专题网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六、费用负担

根据《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我市会计人员每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的,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山财培训网(http://training.sdufe.edu.cn)自费补学。

七、组织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区财政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本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各县区财政局要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继续教育政策的解读,及时审核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视同继续教育登记申请。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备案和监督考核,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培训,或因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培训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二)各单位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使会计人员能够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时,应当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选聘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授课,科学选用教材,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育质量。

(四)各集中培训机构及自行组织培训的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达到40人以上),应于继续教育开始前10日内,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计划表》(附件2),连同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培训人员信息,提交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培训结束后10日内,将考勤表、测试试卷、实训人员信息及继续教育情况总结报送会计管理机构备案。

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0539-8113115

电子邮箱:sczjkjk@ly.shandong.cn

 

附件1.临沂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机构一览表

2.临沂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计划表

 

 

临沂市财政局

2020422


附件1

 

临沂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机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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