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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今年7月份的时候税务局评估,让企业自查补缴第一季度增值税3000元左右,并且产生了150元的滞纳金。请问这个缴纳的3000元税款和150元滞纳金怎么来做分录?因为一直没有个合适的会计分录,这笔税款和滞纳金就一直挂账,9月份应交税费是1800元左右,请老师给个详细的分录,谢谢!
类别:税务会计 提问者:1201****04X 提问时间:2015-09-28 回答数量:2 解决状态:√
回答共2条
最简单的办法:3000元计入销售成本;15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增值税后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及时正确地账务调整。否则将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重复收税的情况,财会人员对查补税款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因此,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税务检查亦称税务查账或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一种管理活动。
根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应退的增值税。调帐方法如下: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根据该余额所在方向不同进行不同的处理:
①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③若本账户余额在贷记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④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现就增值税检查有关账务调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举例介绍如下:
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账务调整
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
1.销项税检查后的账务处理:
(1)销售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未计提销项税。
例:税务机关于某年12月份检查某企业当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账簿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预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416,520元,金额较大。经进一步深查明细账和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产品出库单,查明产品已出库,企业记入“预收账款”账户余额全部是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收到的货款,而没有及时结转产品销售收入。经核实,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价300,000元。
不含税收入额=416,520÷(l+17%)=356,000(元)
应补增值税=356,000×17%= 60,520(元)
账务调整为:
借:预收账款 416,52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5,6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60,520
同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300,000
贷:产成品300,000
(2)税率使用有误:应为高税率错用低税率造成少计销项税。
例:某县国有农机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销售给农户农机零配件,开具了普通发票,收取销货款43,392元。企业记为,
借:现金43,392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38,4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992元。
经核实,农机零配件不属低税率货物,应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43,392÷(1+17%)×17%-4,992=1,313(元)
账务调整为:
借:商品销售收入 1,313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313
(3)价外费用未入账,导致未计销项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补贴、手续费、包装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属含税收入,应补交增值税。
例:某年7月,某国税局在对某县农电局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收取的电费收入均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在每个月终了,应收账款的借方发生额均有部分数额没有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应付账款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不应直接发生对应关系,该企业解释是:电费收入中的三峡基金属于代收性质,所以没有计税且每个月终了后转入应付账款,待年度终了一并交给市电业局。经检查,这部分金额为1,356,460元,
应补增值税=1,356,460÷(1+17%)×17%=197,092(元)
账务调整:
借:应付账款 1,356,46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97,092
应收账款 1,159,368
(4)视同销售业务未计销项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视同销售业务未计销项税,应按当期同类产品的价格或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并进行账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或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进项税检查后的账务处理:
(1)取得的进货发票不合法。若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应将该笔账务进行调整。
例:某企业向棉纱厂购进棉纱一批,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并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上面注明货款30,000元,增值税3,000元,棉纱已验入库。经税务机关检查,该项业务缺失抵扣联。
账务调整为:
借:原材料3,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000
(2)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其进项税应转出而未转出。企业购进的货物、产成品、在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有关科目。经查发现未作转出处理的应进行账务调整。
例:某食品厂某月发生无偿调给食店面粉免费供给加班职工用餐 800公斤,原进价3,200元,霉变损失面粉450公斤,原进价1,800元。该企业账面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3,200
待处理财产损益 1,800
贷:原材料—面粉5,000
显然,上述账务处理错误,未同时计算进税额转出数,多计了当期的进项税额850元,是偷税行为,故账务调整为:
借:应付福利费544
待处理财产损益306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
二、年终结账后的查补调账处理:
1.如果未涉及损益科目,则按上述结帐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2.如果涉及损益科目的,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的应补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三、增值税检查后设立“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优点
1.将日常税务会计核算与纳税检查会计核算从账目上分开处理,能分清核算期的进项税金额与以前查补税款金额,使其一目了然,较为直观,也不会影响以后纳税期的检查工作。
2.直接使用“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可以避免扰乱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程序。
3.能更加有效地解决账项调整工作量大的问题。